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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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具协议书人:
林 x容:女,系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160号附230号
周 x:男,系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160号附230号
事由:
由于年幼结婚,婚前的不了解和婚后感情长期不睦而致感情破裂(分居已长达一年零七个月),现在,由于双方都在外务工,不便回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为避免引起矛盾升级而导致再次流血事件发生(曾发生聚众殴打与流血事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就权利与义务做以下的划分,并以此作为婚姻彻底解除的依据。
1)、二人婚后所生儿子周x耀,由于年幼(年方6岁),暂时由林淑容抚养,当周x耀长到18岁后,随父随母,由他自择。
2)、林x容结婚时由其父母陪嫁的现金(2006年付的):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经父母商量后决定由周x支付与林x容支配,以用于其在两人分居期间治病的债务的偿还和小孩的抚养。
3)、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含周家按子分配的祖产和两人婚后在成都所购的房产与存款),以及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周胜一人享受权利与承担责任,与林淑容无关。
4)、自签字之日起,双方男婚女嫁,互不相干,双方各自以独立自然人的身份,承担签字以后的、以及各自因此协议而引发的民事、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待以后时间双方合适时约定共同前往领取离婚证,不得反悔。
5)、恐口无凭,立此协议为据。
6)、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核对无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具协议书人:男: 手印
女: 手印
在证人:
2008年 月 日于
林 x容:女,系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160号附230号
周 x:男,系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160号附230号
事由:
由于年幼结婚,婚前的不了解和婚后感情长期不睦而致感情破裂(分居已长达一年零七个月),现在,由于双方都在外务工,不便回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为避免引起矛盾升级而导致再次流血事件发生(曾发生聚众殴打与流血事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就权利与义务做以下的划分,并以此作为婚姻彻底解除的依据。
1)、二人婚后所生儿子周x耀,由于年幼(年方6岁),暂时由林淑容抚养,当周x耀长到18岁后,随父随母,由他自择。
2)、林x容结婚时由其父母陪嫁的现金(2006年付的):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经父母商量后决定由周x支付与林x容支配,以用于其在两人分居期间治病的债务的偿还和小孩的抚养。
3)、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含周家按子分配的祖产和两人婚后在成都所购的房产与存款),以及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周胜一人享受权利与承担责任,与林淑容无关。
4)、自签字之日起,双方男婚女嫁,互不相干,双方各自以独立自然人的身份,承担签字以后的、以及各自因此协议而引发的民事、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待以后时间双方合适时约定共同前往领取离婚证,不得反悔。
5)、恐口无凭,立此协议为据。
6)、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核对无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具协议书人:男: 手印
女: 手印
在证人:
2008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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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12, 00:40 由 fyn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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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12, 14:27 由 fyn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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