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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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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书 Empty 民事起诉书

帖子  admin 10/13/2011, 02:44

原告:林x容:女,汉族,生于1982年,现年26岁,
系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160号附230号
(原籍系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周 x:男,汉族,生于1971年,现年36岁,
系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160号附230号
(原籍系四川省仪陇县大罗镇鲜花村人)
诉讼请求:
原告由于年幼近似被骗结婚,婚后感情长期不睦而致感情破裂,矛盾升级,被告殴打以及纠结不明身份人物殴打原告事件已时有发生。为避免引起再次发生聚众殴打与流血事件,由民事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故提起诉讼及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处原被告双方离婚,并且追究纠结不明身份人物殴打原告事件的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2.婚后生子周x耀的监护权归原告,并付抚养费(随国家法定标准)。
3.依法追回原告娘家父母赠与原告的陪嫁现金一万元。
4.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希法院能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情经过:
1999年月,媒婆前来我家说介绍一个男的给我,是1980年的,后到街上去相亲时,我就有怀疑说他不像1980年的人,可是媒婆与周家人都说是,也就勉强答应了下来。
2000年我在重庆打工,周x又到我打工的地方来,而且一定要与我同居,当时,我不同意,他说,反正都定了婚的,迟早是他的人,在当时,由于我没有社会阅历,就稀里糊涂被骗同居了。后来,由于怀了小孩,在农村的影响不好,也没有办法再分手了,就只有同他领取了结婚证。
2001年,在无奈且同行的的心态下,生了儿子周x耀,即使在只有1.5元钱,我出去打工就是给别人送水、擦大街上的栏杆的情况下,我也没有想过离婚,而是尽力支持他,让他把事业做起来、将就一生就算了。
就这样,磕磕碰碰,委屈求全,即使他拿我出气,骂我,打我,我也从来没有向我的父母和亲人讲过,而是以德报怨,相夫教子,立业兴家。
2006年10月,我为了以后的生活能更好些,到胜威驾校学习驾驶,同时,还必须伺候他的饮食起居,可是,2006年12月12日,在最后被他无中生有的闹到驾校,更在众目睽睽之中对我施以暴力,拳打脚踢,驾校所有人等均可作证,当时还扬言要杀了我,我一介女流,手无缚鸡之力,而父母以及唯一的兄长又远在山西,举目无亲,为了保命,唯一的办法就只有理智的远走,我便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当时电话都被他砸碎了)一个人悄悄地离开家,在成都隐姓埋名,苟且偷生至2008年。
2008年6月15日,我为生计,在故人黄大爷处打工(一届女流当送水工),被他从黄大爷处打听到,便带他的亲戚朋友前来暴力殴打,并强行带回仪陇县老家,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的恢复断然不可能,为了不至于发生更严重的后果,特申诉离婚,希望能给我的要求做个公正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现在就申诉离婚的权利与义务做简单的要求:
1)、二人婚后所生儿子周辉耀,由于年幼(年方6岁),暂时由林淑容抚养,当周辉耀长到18岁后,随父随母,由他自择。
2)、林淑容结婚时由其父母陪嫁的现金(2006年付的):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经父母商量后决定交还与林淑容支配,以用于其治病的债务的偿还和小孩的抚养。
3)、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含周家按子分配的祖产和两人婚后在成都所购的房产与存款),以及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周胜一人承担,与林淑容无关。
4)自签字之日起,双方男婚女嫁,互不相干,双方各自以独立自然人的身份承担各自因此协议而引发的民事、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送呈: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法院


具申诉书人: 手印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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